虽然此人以永久居民身分留加﹐根据加国移民法﹐凡是被判监6个月以上﹐又或触犯最高可判刑10年刑法的永久居民﹐便会被褫夺其身分﹐并递解返回原居地。$ m9 N- ?6 K. I% N7 I
来自中国的李某早于1990年便在加拿大取得难民身分﹐2年后更成为加拿大永久居民。但他一直没有入籍成为公民﹐相反他却领取中国护照﹐其后更在中国认识其太太﹐两人亦在中国完婚。二人又以李某在加拿大开设的公司名义﹐于中国搞生意﹐在2000年至2004年间﹐李某大部分时都留在中国生活。 j& s! W5 q, Y' h5 a* g 2004年﹐李某从中国经香港返回加拿大期间﹐因离境时未能出示枫叶卡(永久居民身分证件)﹐而被驻港的加拿大移民官召见﹐并关注到他长期居于中国的情况。但最后仍给他发出旅游文件﹐让他返回加拿大。李某返加后﹐随即领取枫叶卡。 / S0 {$ U9 `8 O" d c, H2 ] 但同年8月﹐他因制造﹑进口及藏有受管制药物而被拘控﹐更被判监两年或以上﹔他出狱后﹐亦因为要遵守假释条件而不能外游。9 n, n) F1 q) p% f
到了2013年﹐联邦公共安全局以李某成为永久居民后﹐一直未有入籍加国﹐甚至主动申请中国护照﹐显示他在外国旅游时﹐有需要的话﹐宁愿取得中国领使保护﹐故当局向难民及移民局申请﹐撤消李先生的难民资格﹐并获批准。1 w0 K! w: I- r7 ]$ g9 k* M
李某不服﹐提出上诉。其理据是当年他获驻港移民官发出旅游文件﹐让他返回加国﹐显示他即使长期居于中国﹐亦不影响其永久居民身分﹔其次﹐李先生2004年被判监﹐但联邦公共安全局直至2013年始提出取消其难民身分﹐正由于当局延误处理事件﹐令他无法保留对自己有利的文件。然而﹐联邦法庭最后仍驳回李某的上诉﹐原因是当年驻港移民官考量的是﹐李某留加日数的多少﹐与公安部考虑的李某要求中国领使保护的﹐截然不同。 ) o, Q3 z! Q& Z 另外﹐法官又指﹐所谓延误处理案件﹐是指某案件提出诉讼后﹐迟迟不开庭审理﹐但这情况并未发生在李先生身上﹐因为加拿大公共安全部提出禠夺其难民身分后﹐案件很快已在庭上处理。 3 A# e" G6 F9 v2 \% O2 N5 ]8 u. A& J* P- }, V+ {7 v( a: _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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