只因工资太低 女留学生申请经验类移民遭踢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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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 @. l+ V* {! O8 b- L | 明报 2013-03-07 10:05:41 |
8 P1 L( Q) _; Y9 s2 A! ]/ z! w 约克大学的中国留学生秦琴申请CEC移民被,其中原因之一就是申请人工资明显与当地同类工作的薪酬低太多。 加拿大经验类别(CEC)从未明文规定要看申请人的工资收入,这项特性向来是CEC吸引中国留学生申请移民的主要优势;然而,最近却有中国申请人因为薪资低过市场薪资导致申请CEC被拒,她向联邦法院上诉,法官却认同允许移民官考虑申请人的工资并比较,再决定是否采纳申请人工作经验的立场。由于首度有联邦法院法官认同审查CEC可以考虑薪资,案件并成为案例,令到CEC「不用看收入」的优势岌岌可危。+ e( p; @# B/ Z
( e9 R* p% X2 ~& v* C ]; {) s 联邦法院法官格利森(Mary Gleason)2月8日针对该宗CEC申请案作出判决,虽然她以移民官未给予申请人补充资料的机会、已违反程序公平,而给予申请人重审机会,但法官同时也允许移民部方面所提「移民官审查CEC申请时能否参考薪资」的重大法律问题,将交由联邦上诉法院再作认定。移民律师辛湉王(Steven Meurrens)担心,不排除未来上诉法院作出对移民部有利判决,届时「CEC申请需看收入」将成为定局。 中国留学生秦琴(译音,Qin Qin)在约克大学(York University)取得文科学位后,取得3年工作签证,且顺利在多伦多一间小律师行找到行政方面的工作。她后来以曾从事属于「全国职业分类」(NOC)编号1242的「法律行政助理」工作,以及NOC编号为5125的「翻译或传译」(translators or interpreters)申请CEC移民。
% F# @/ m! O$ s 秦琴在去年1月31日收到拒签通知,移民官指导致申请被拒的理由,是她未能满足所需的相关工作经验的要求;移民官并归纳出两项令她的工作经验不被采纳的原因,其中之一就是申请人的工资明显与在多伦多当地,一样从事「法律行政助理」及「翻译」的薪资行情低太多;第二项原因则是申请人日常负责的工作细节,未达到NOC的要求。依规定,申请人每天工作细节,必须符合NOC所规定的一项以上,其工作经验才能被采纳。 ]. {: S+ e+ @( }! |
秦琴不服被拒,她遍寻《移民法》施行细则以及移民部审查手册(CIC Processing Manuals),均未找到任何有关移民官审查CEC申请人的工作经验时必须考虑工资水平的条件。
7 m% e8 L7 p$ b+ ^% G- z( ^/ A) o8 j 此外,秦琴也不满移民官不给予她补充有关工作经验证明资料的机会,于是去年3月12日向联邦法院提出司法覆核,有关判决是在今年2月8日作出。) y$ X. L8 A5 e6 }% I7 P
对于移民官是否可以考虑薪资的问题,格利森在判决中说,「为了确定申请人从事她所说NOC 1242及NOC 1525这两项工作,移民官看申请人薪资,并与多伦多其他相似工作比较的做法,是被允许的(permissible),也是合理的(reasonable)」。# p2 K7 D# \) \9 o- a( m
只是,格利森也接受申请人所说,移民官未告知申请人将比较薪资,也未给她时间补充资料,有违程序公平原则,因此她同意给予秦琴重审机会。但「移民官必须给予秦琴足够时间准备资料,至于补充资料的内容则是有关工作经验的特性说明,同时包括「所赚薪资」(salary earned)。」
/ G( x- K/ }* O 确认移民官可比较工资数据
2 s( L. N f/ j: ~3 l8 q. p 格利森在判决同时,也确认(certified)了移民部提出两项重大法律问题(serious questions of general importance),分别是「移民官是否可以参考比较工资的数据,以评估申请人的工作经验是否符合申请CEC资格?」以及另一项有关「移民官对《移民及难民保护法》条例的解读,应要采取何种检验标准(standard of review)?」这两条问题将交到联邦上诉法院审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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